《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行条例》全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全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之为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该在车船注册管理部门注册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必须在车船注册管理部门注册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经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附有《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格》确认车辆明确限于税额,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减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不含)以上两档区分,递减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车辆明确限于税额,应该报国务院备案。第四条 机动船舶明确限于税额为: (一)清净吨位不多达200吨的,每吨3元; (二)清净吨位多达200吨但不多达2000吨的,每吨4元; (三)清净吨位多达2000吨但不多达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清净吨位多达10000吨的,每吨6元。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算清净吨位0.67吨计算出来征税车船税。第五条 游艇明确限于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多达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多达10米但不多达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多达18米但不多达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多达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一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 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牵涉到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清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注册管理部门核准的车船注册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不尽相同。依法不必须办理注册的车船和依法应该注册而未办理注册或者无法获取车船注册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示的技术参数、数据不尽相同;无法获取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国家涉及标准核定,没国家涉及标准的参考同类车船核定。第七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鱼、养殖渔船,是所指在渔业船舶注册管理部门注册为捕鱼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注册管理部门注册,并发给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第九条 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性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给警用牌照的车辆和继续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第十条 节约能源、用于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免或者减为征税车船税。减免或者减为征税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
对不受地震、洪涝等相当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艰难以及其他类似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减免车船税。明确免除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备案。第十一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征税。
第十二条 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立车船税时,应该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险费发票上标明已缴税款的信息,作为开立税款凭证。第十三条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该向扣缴义务人获取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第十四条 纳税人没按照规定期限交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开立代缴税款时,可以悉数开立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已开立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仍然向车辆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车船税。没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交纳车船税。第十六条 纳税人交纳车船税时,应该获取体现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清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涉及信息的适当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必须拒绝获取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早已获取前款所佩资料信息的,可以仍然获取。第十七条 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明确限于税额交纳车船税。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应该及时解缴开立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该同时上报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明确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认。第十九条 购买的新车船,购买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再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出来。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行除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走、出厂、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开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人归还自被盗抢走、出厂、灭失月份止该纳税年度完结期间的税款。已办理免税的被盗抢走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该从公安机关开具涉及证明的当月起计算出来交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 已交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出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免税。第二十一条 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之为获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该以出售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不尽相同。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注册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于办理车船税征税事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涉及注册和定期检验申请时,经核查,对没获取依法纳税或者征税证明的,未予办理涉及申请。
第二十三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出来,重复使用交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十四条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税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交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行之日起5年内减免车船税。依法不必须在车船注册管理部门注册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经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行之日起5年内减免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 车船税法附有《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格》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所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作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还包括驾驶员在内不多达9人的汽车。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作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区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悬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类似装置用作机车半挂车的商用车。三轮汽车,是指最低设计车速不多达每小时50公里,具备三个车轮的货车。短距离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低设计车速不多达每小时70公里,具备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所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须要由汽车或者拖拉机机车,才能长时间用于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专用作业车,是所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作类似工作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类似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经,最低设计车速小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使用何种驱动方式,最低设计车速小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用于内燃机,其排量小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大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会用机器前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作扯(引)一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所指在船舶注册管理部门注册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不具备内置机械前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作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该具备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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